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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宋代财政支出浩繁,收入又极有限,为了满足统治者的穷奢极欲和军费开支的需要,各种名目的杂课举不胜举,其中对工商业者的盘剥及对交易行为的杂课有如下几项。契税:宋朝规定,凡典卖牛、马、舟、车、店、宅、田产,须要订立契约,官府征税后加印,法律上方为有效。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年),开始征收印契钱。仁宗庆历四年(公元年)税率为4%,期限两个月,逾期者倍纳。宣和四年(公元12年),行经制钱,每贯增收20文,税率为6%。绍兴五年(公元年)又行总制钱,每贯增至文,即税率改为10%,附加勘合钱10文;后又增为13文,此外“每千收五十六文分隶诸司”结果契税高达百分之十六、七。以后又规定每征税钱0文,带纳头子钱21文。税就更重了。
杂税
经总制钱:经制钱,为地方附加税,始行于宣和末年(公元12年)。因首创此征收名目的陈享伯当时为发运使经制东南七路财赋,故名经制钱。其法是对几种旧税每笔按比例加征少许。如对卖酒槽、商税、牙税、头子钱、楼店务房钱等各多征一些,汇总称经制钱。靖康时废除,南宋时又重新实行,其内容包括权添酒钱、量添卖槽增添田宅牙税钱、官员等请头子钱,楼店务增添三分房钱等五项;后又增添了诸路无额钱钞旁帖等两种,成为七项。
总制饯,是总制使翁彦国仿照经制钱法创造的。初行于靖康元年,南宋绍兴五年五月十四,总制司言:“近措置经划窠名:转运司移用钱,勘合朱墨钱,出卖系官田钱,人户典卖田宅,牛畜等于放限内陈首投税印契税钱,进献纳锻,户长顾钱,抵当四分息钱,人户典卖田业收纳得产人勘合钱,常平七分钱,见在金银(绍兴四年十一月二日指挥起发在数)、茶盐司袋息等钱,桩还旧欠装运司代发斗钱(系州县见欠旧收酒税钱内收,两州、江东一分江西、湖南三分),收纳头子钱(每贯收纳钱二十三文足,展计钱十九文九分省内一十三文依旧应付漕司并军支出,外有钱一十六文九分省,合拘收),官户不减半民增三分役锻见桩数,二税畸零剩数折纳价钱,役一分等剩钱”。
经制钱与总制钱合为经总制钱,一般由通判或知州和通判同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相当可观, 年额约达万缗,“岁之所入,半于常赋”。对此项收入毁誉不同,倡导者认为:“循其法可以助国,可以裕民。认为它“敛之于细,而积之甚多。”“出于有力之家,则不害下户"“敛之于众,合于人情,不以为苦"而反对者更大有人在,叶适认为:蔡京是以盗贼之通利其财。而经总制虽“是居厚,蔡京亦羞为之。认为如经总制钱不除,一则人オ日衰,二则生民日困,三则国用日衰。就连经制钱创立人陈亨伯的哥哥,听说其弟创立此法,在家庙大哭,说陈亨伯剩民产,怨祸必及子孙。可见此法不得民心。从行之后果看,也有害于工商业的发展,对广大人民来说是一项苛政。
▲北宋靖康元年月桩钱:月桩钱,始于绍兴二年(公元12年)。时韩世忠驻军建康,宰相昌浩、朱胜非等议令江东漕臣月桩法大军钱1万缁,以朝廷上供经制及司移用等钱供给,当时漕司不管州军财力,一例均科,于是郡县横敛,铢积丝累,江东、西之害尤甚。月桩钱是为临时筹军费开征的课,每年征多少,无数可査,但从几次的减免情况看,可知数目不小。“绍兴七年(十)月乙丑,蠲江东路月钱万”绍兴八年三月成申,江西、湖南诸州月桩钱各万缗。八月甲子,江东路月钱缗有奇。每一路就能免万缗,可见每路至少要征万缗以上。月桩钱共施行11年,绍兴十三年才蠲诸路无名月桩钱。
免行钱:免行钱,始行于宁六年。宋代沿袭五代和买之风,一般在行商人有义务承担官府的和买。但名为“和买”,其实白科。有给其半价者,有仅偿些小者。有三分不偿其二者,有分文不给的商人亏本、破产屡见不鲜,甚至有跳河 的。但一般不在行的商人没有承担和买的义务,于是政府立此名目,向商人征收笔款,称为“免行钱”,商人纳税后,就可以视同不在行者。免行钱时罢时复,从北宋到南宋,施行了近百年,每岁所入,史载不明。据《宋史食货志》载:绍兴二十五年五月,“罢诸路免行钱岁百八万缗”,如果这只是蠲免一部分,则每岁免行钱数应当在万缗以上。如果是全,那此数便是每年岁课总数。
市例:亦称市利钱,税务征收商税,经常派出专栏在税务周围五里内(水路为十里)拦截商人到税务纳税。开始,每征收商税文提出10文给专栏,称为事例钱。后来改为由商人纳每百文税,另纳10文给专栏作市例钱。对于纳税不足10文的小商,都要10事倒钱。以后定为正式的商税附加税代杂税还有许多,如沿汴京卖炭要四脚铺床、榨磨、水磨、庙图、淘沙金等钱;卖茶有秤头息、油单、靥面等钱用船运输要有胜钱过河要有溪渡钱贩竹木要有竹木税;贸纱要有税纱钱;州县察镇的人住房也要纳房屋税。工商业者倍受苛剥,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宋史食货志》内容章节选篇市舶收入
宋朝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特别是全国经济重心南移后,为海外贸易的发展创造了便利条件。我国 张海道图的出现,指南针开始应用于航海,特别是居于世界先进水平的造船技术,都为发展海外贸易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南宋时,同中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已达50多个,进出口商品也已达几十种。宋朝对外贸易的发展与其对海外贸易的态度有十分重要的关系,高宗曾说:“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得合宣,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联所以留意于此,底几可以少宽民力尔。因此,宋朝对外商历来采取“招诱”政策,在南宋甚至以招诱外商多少为补官的标志。这些政策,对发展海外贸易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宋朝设立过市舶司的地方,有广州、杭州、明州、泉州、密州(山东诸城)、秀州(渐江嘉兴),南宋还在温州和江阴(江苏江阴)等地设立市舶务,在秀州海盐县的澉浦镇设立市舶场。广州设立市舶司最早,江阴市舶务是最晚約一个。在北宋,广州市舶收入最多,到南宋以后,由于泉州靠近京城临安成为贸易中心。各市舶司以知州为使,通判为判官,及转运使司分掌其事,又道京朝官、三班内三人专领。其后,三州知州领使,如动农之制,通判兼监,而罢判官之名,每岁止三班内待专掌,转运使亦总领其事。对商人出海贸易者,要在市舶司登记,请官府发给证明才可出海,如有违者,没收其财货。
神宗元丰二年(公元年)的规定是:商贾人到高丽贸易,货财达者,明州登记入籍,岁责保给引发船;无引者视同法元祐三年(公元年)的规定比较详细:贾人由海道往外藩,要将所运货物及名称、数量及到达地点,报所在州请保,不得参带兵器或可造兵器及违禁之物,官府才给券允其出海。如擅自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丽、新罗、登州境者,判徒罪,往北界者加等。可见,对海外贸易管理是严格的。
外商到中国贸易,进入中国港口时,要先经过市舶司抽解。细色值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请物都按十五分抽解分。这种抽解是对放行货物而言。宋朝对玳瑁、珠贝、犀象、镔铁、體皮、珊瑚、玛瑙、乳香实行禁榷制度。放行货物有37种:木香、槟榔、石腊、硫磺、大腹、龙脑、沉香、檀香、丁香、皮桂、胡椒、阿、莳萝、草澄茄、河予、破故纸、豆花、白荳蔻、鹏沙、紫矿、胡芦芭、芦荟、草拔、益智子、海洞皮、缩砂、高良、草荳、桂心苗、没药、煎香、安息香、黄熟香、乌满木、降真香、 等。后来紫矿改为禁物资。绍兴三年,户部又规定了除抽解外,“堪造军器之物,自当尽行博买。其余货物,或送纳行在,或于处变卖。可见,宋朝对外商所贩货物分为三种处理办法:即禁、抽解、博买,亦即对珍贵物品实行专卖;军事物品由国家收购;一般物品则国家征税。按照进口货物的不同用途、作分别处理的。
▲市舶司遗址可以看出宋朝进出口贸易的发达和进出口管理已初具规范了。宋代抽解的比例不是不变的,如隆兴二年,规定“迩来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输,致货而价减。择其良者,如犀角、象齿十分抽二,又博买四分;珠十分抽一,又博买六分"这种抽解和博买的确定,也体现了宋朝对外贸的选择和控制是严格的。除抽解外,还征收脚赡家钱,又叫破水脚钱。此钱是市舶司管理起发货物人员的津贴。旧法,细色纲龙脑、珠之类,每一纲两,其余犀象、紫矿、乳檀香之类,为色,每纲1万斤凡起一纲,遣前一名部送,支脚乘赡家钱一百余缗。大观(公元年)以后,作了调整,犀象、紫矿皆作细色起发,以旧日纲分作32纲,多费脚乘赡家钱余贯。至于乾道七年(公元年),诏广南起发簏色香药货物,每纲2万斤,加耗斤,依旧支破水脚钱16贯钱。
淳熙二年(公元年)福建、广南市舶司细货物,全按以5万斤为一全纲。可见随着每纲货物的数量增大,给市舶起发人员的津贴也增加了许多。宋对于进出口商货,也有减兔规定,如对受到自然灾害袭击的商人免征关税,乾道三年载:“诏广南、两浙市舶司所发舟还,因风水不便,船破樯坏者,即不得抽解。"但对于不规定贩卖货物或逃税者,要处以没收财货或受刑的处罚,如:私与外商贸易者,计直满百钱以上者就论,15贯以上黥面流放海岛,过此限以上送阙下。后又规定,至4贯以上徒一年,到20贯以上,黥面后论为役兵。宋代市船收入,治平中(公元-年)已达0多万,到兴末年(公元年)仅广州、泉州、两浙市舶司每抽解和博买所得达万缗,占到当时全国财政收入的1/。
宋代市舶的增加,同宋代的海外贸易得到空前发展有关。当时由于“丝绸之路”这条通往西方的道路暂时被割断,更重要的是宋王朝为增辟财源,鼓励进出口贸易的开展,而国内商品经济也得到进一步发展,这就为对外贸易创造了良好条件。
▲宋代人民宋代的税收管理
管理机构:宋朝建立后,在中央,三司使为掌管财政的 权力机关。商税、盐、茶、铁等均由三司使下属盐铁机构掌管。到元丰年间(公元-5年),王安石变法,税负、征榷由三司掌管,而茶、盐、坑冶、坊场、河渡等则作为朝廷的专款收入,由宰相掌管。元丰后,罢三司,大部分职掌转归户部,户部设有左右曹,征归户部右曹掌管。户部属官有度支、仓部、金部等机构:度支掌财赋的收支计算,金部掌市舶、権易、商税、盐,矿等收入仓部是国家仓储的主管部门。另外,对具体工商税的征收管理又专设官员,如提举茶盐司,掌山海之利。中兴后,曾设提举常平茶盐司,掌坊场、河渡等收入;提举坑司,掌山泽之所产都大提举素马司,主管素马交易:提举市舶司,主管对外贸易和课税事宜另外,还有掌各路的财政官员,如有发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就一路或几路财货的发运或管理诸事工商税征收管理。
宋代之工商税主要是商税的征收管理等具事务,又设有专门的机构来完成。如:盐、茶、酒国家专卖时,入中财物的收缴有榷务;在盐产地设监征税或收买食盐并转卖给商人;对矿产品在产地设监务征税或收购产品对商品买卖征税则设商税务,四京和南宋的临安称商税院,各州府称税务,各军、县镇称税务或税场。《宋史食货志》载:“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熙宁十年全国州县墟镇共设务个。
税务的设置,要按一定手续申报批准,没有申报或申报未准而私设者要杖。随着工商贸易的发展,税收管理的加强,税务机构也随之增加。如河北东路滨州,原有在城、安定、蒲台,和、永丰、招安6务,宁十八年增为18务,比原数增加3倍南宋实为半壁江山,而支出比北宋更为浩繁。合法、非法设置税务、税场、税铺就更多了,各税务还常派出专栏拦税,变相征税,甚至“有一务面分之至十数处者,"一物而征之至十数次者。"致使商税过重,商旅不行,国家商税收入反而大大减少宋政府也曾多次下令裁减税务,绍兴二十六年(公元年)尚书省诏令各路转运司商议减并税务,结果减税场处,罢9处,免过税5处。但这种减并往往因国家规定各税务的税额不减免流于形式。如:两税务并一税务后,两税务的税额也合并了,于是只能破坏则例规定,不该征的征,该少征的多征,或重复征税因此,商税过重,商旅倍受扰的问题也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宋代桥头一幕的繁荣景象辽国的工商税
公元年,耶律阿保机(辽太祖)究一契丹族各部,建立契丹国。辽太宗耶律德光继承、发展了其父的事业,公元年改“契丹”为”辽。辽太宗继位后,根据统治区内多个民族、多层次经济形态的具体情况,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方针。一方面根据唐朝的制度,扩大了旧目管理汉族人的事务部门,在汉族人集中居住区维持原来的统治方式,州设刺使,县置县令,称为“南面官”;对契丹人居住区,采取适应契丹部落传统习惯的统治方式,称为“北面官”。这种“以汉人制待汉人”,“以国制治契丹”的统治方式,既有利于辽政权的巩固发展和促进了契丹本族的繁荣。
辽政权统治区的经济发展是相当不平衡的,北面草原,以畜收为主,主要处于奴隶占有制经济,甚至还有氏族制残余;而南方以农业为主,经济比较发达,主要处于封建占有制形态。辽统治者为了大发展统治区内的经济,一方面迅速发展畜业,另方面重视农业生产。会同九年(公元年)辽太宗就曾下令,不准士兵破坏农业庄稼,否则以军法论处。辽代的工商业发展较快,如矿业,首山(今辽宁鞍山)矿区是辽代初期承袭渤海原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那里的铁矿坑,深达18米以上,开采的规模很大,辽的冶铁技术也提高很快,能冶炼出一种质量很高的“镔铁”,近似于低级钢,太祖时,部置三柳湿河、三古斯和手山后征幽、萄;还师时经过山龍,发现铁矿,命置治。辽对矿冶征矿税。据《辽史食货志》载:“东平县(今辽宁阳市),本汉襄平县故地,产铁矿,置采炼三百户,随赋供納。至于年课多少,史无记载。
辽盐产也很丰富,不但能满足本身需要,还向宋朝私贩盐。辽国盐价要比宋朝便宜得多,管理也松散,史载辽代允许平民自由采。曾在香河县置榷盐院,征盐税,但其煎取之制,岁出之额,不得而详。辽的商业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如“五京”中的上京、中京,地处渔猎、游牧经济区,工商业发展比较迟缓,上京的南城虽然也有经营商业的市肆,但到应历年间,仍主要采用布作交换手段商业较兴旺的是南京(今北京)东京(今辽宁辽阳市)和西京(今山西大同)等,南京“城北有市,海陆百货,居于其中。"东京外城称汉城,是汉族人集中地区。分南市和北市,上交易在南市,午后在北市。在市场上“百物山待”,有盐、酒、茶、药材、铁器、布帛、书籍、珍玩以及日常用品,用具和马具。
除大的城市外,各州县贸易也很频繁,有市集,甚至在山区和农村也有民间交易之所,史称小民之为市者,以车从之于山间辽代设“都监”、“知商税事”,市场设有商税都检点、商税都监商税判官。商税兼指市租、关津税和盐、铁、酒、木材烟火等买卖税,但如何征,征多少,年课多少,史书没有记载。
▲辽太宗结语
辽在沿边一带设有植场,对宋有州新城场(今河北涿县东北),朔州场;对高丽有保州擁场(今鸭绿江东)对女真兀惹等有宁江州権场,黄龙府旌场(今吉林农安);对西北、西南的阻卜、党项、阴山靼诸部的有羊城擁场(内蒙古集宁东)和振武军榷场(今内蒙古和林格尔西);还有设在西安城附近的过腰带、上石楞坡擁场,云内州(今内蒙古乌喇旗)和银瓮(今内蒙古萨拉齐西北)權场等。贸易“商旅辐”,“道路镪属”,成交额也颇为巨大。在兴宗朝,辽在对宋的场贸易中每年还入汉边的银绢,总数达三、四十万两匹,约占当时宋给辽“岁币”“廷劳答贶”等费用的60%。对这些榷场的管理和征税,则设都监主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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