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海龟放生,带来平安丰收,是海南渔民的传统,不过在检察官看来,这都是迷信,而且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因为,按照国家法律,捕获、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临高的三名渔民,就因此被起诉并被罚款。
年4月份,临高渔民林某能在东方海域海上作业时,遇到海警例行检查。林某能称,海警查获的放在船舱内圈养的海龟,并不是他饲养的。
林某能口中的他,指的是其亲戚桂某弟。年11月初,桂某弟的朋友林某平驾驶小船准备在临高县新盈镇附近海域钓鱼,船舶在行驶途中发现有一只小海龟在水面游。
林某平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将它捞起。想起自己的朋友桂某弟曾表示,在出海捕捞作业时,如果抓到海龟类动物,可以赠予他饲养。林某平遂将小海龟装于白色泡沫箱内,用一艘小舢板送达在岸边等候的桂某弟。桂某弟为了表示感谢,给林某平转了元。桂某弟得到小海龟后,带回位于东方市八所镇的居住地饲养,后因家中饲养条件有限,交于亲戚林某能代为饲养。就这样,抓到小海龟的林某平,饲养小海龟的桂某弟,代为饲养的林某能,都因为这只小海龟,成为了被告人。他们说的小海龟,其实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三被告人作为渔民,难道不清楚小海龟是玳瑁?难倒不知道捕捞、出售、私自圈养玳瑁是违法的吗?桂某弟、林某平二人因捕捞、出售私自圈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刑事案件移送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本案当事人捕获、圈养玳瑁主观上是为了放生海龟求平安顺利,可见渔民中迷信思想浓厚,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缺乏。为了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承办检察官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除了公开赔礼道歉之外,
他们还将受到哪些惩罚呢?
有关案件的详细内容
请锁定5月8日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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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海南》栏目
来源:海南新闻频道《法治新海南》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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