玳瑁

年度全国走私犯罪案件数据分析报告


作者|彭勇

编辑|雄狮观察

本文版权由作者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判决数据篇」-

作为专注于进出口合规、刑事合规的律师团队,我们结合案例大数据的检索、筛选,针对年全国走私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并撰分析报告,旨在能通过检索发现数据中蕴藏的价值,探寻些许规律,以反哺实践工作。

数据说明

在前两篇分析报告中,我们的数据来源有两部分, 部分是基于Alpha案例库近三年的判决信息的汇总,考虑到Alpha数据库是机器识别,在判决书这种主观性较强的文书中提取并准确识别每名被告人的判决情况并细化颗粒度,其准确度难以保证,仅能作为趋势分析。

因此,第三篇判决数据来源主要基于我团队以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1],提取到公开内容的四类走私犯罪的一审、二审判决文书份,以及将每份判决书拆分为62个项,个要素,作为深度分析的底层数据。

本次为第三期判决数据分析报告。仍然需要说明的是,受数据资源、专业理解等因素所限,数据分析结论可能存在误差,仅供各位参考。

判决数据

无罪、定罪免罚及

缓刑数据对比分析

数据样本的名被告人中,没有无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1人、单处罚金62,缓刑人,缓刑率为36.04%。(注意:考虑到年度统计截止日期晚于和年度,对比结果略有偏差。)

实刑刑期数据对比分析

在名自然人被告人中,判处实刑共名,实刑率61.63%,其中判处三年以下(含本数)实刑的名,占比40.31%,另外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本数)有期徒刑,占比21.33%。

考虑到样本包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基础刑期不同,因此对判处3年以上(不含本数)有期徒刑的名被告人再细分如下,3年以上5年以下的人,5年以上10年以下(5年含本数)的人,10年以上(含本数)上的人。

诉判不一致数据分析

以采集的年份一审判决书作为样本,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到对公诉机关意见不予认可或予以调整的共计36份判决书,涉及到44名被告人,对诉判不一致理由进行归纳,主要为法定情节认定、犯罪事实认定、起诉罪名认定和量刑建议等4个方面。占比如下:

1.法定情节认定不当23名。

主从犯认定不当13名,其中从犯改主犯4名,主犯改从犯9名;累犯未认定1名;立功未采纳2名;自首不成立7名。

其中主犯改从犯的9名被告人,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的主要理由有四点:不是走私犯意的发起者、不是走私货物或运输工具的所有人、仅起到帮助作用以及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

而自首不成立的7名被告人,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投案后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二是被侦查机关抓获或现场查获的,虽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

2.事实认定不当3名。

其中1名为认定数额有误,1名为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犯罪,1名为共同犯罪认定不当。

3.罪名适用不当3名。

1名为起诉非法经营罪改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另外两名分别为走私普通物品罪改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关于上述两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做法。

4.量刑建议不当16名。

其中5名为缓刑意见不采纳,量刑建议过轻4名,量刑建议过重7名。

二审改判数据分析

对采集的42份有改判情形的二审判决书进行分析,二审启动原因,上诉39份,抗诉2份,1份为同时上诉和抗诉。

在分析二审改判要素时,考虑到同一案件存在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情况,故使用被告人作为样本,共涉及名当事人,其中41名维持,66名改判(抗诉改判3名)。

在上诉改判的63名被告人中,单财产刑改判13名,单人身刑改判29名,人身和财产刑均改判7名,涉案物品处置改判5名,罪名适用改判5名,判处追缴或没收不当4名。

人身刑改判

对有人身刑改判的36名上诉被告人的改判理由进行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审未认定从犯或未考虑其从属地位的,二审予以改判。

1)在共同犯罪中,即使同为主犯或从犯,但如果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处于从属地位的被告人在量刑时要予以考量。—案号()粤刑终号

2)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有自首情节,从犯或从属地位被告人亦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量刑不宜高过主犯。—案号()云09刑终18号

3)仅获取部分代理费用,不是走私 获利者;将货物委托给专业走私团伙,仅在国内收货而未参与走私环节;仅为境内收购走私货物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2.一审未认定自首、立功及检举揭发的,二审予以改判。

1)检举揭发在二审期间查证属实,予以认定。

2)经海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以及被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的,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3)到案如实供述了同案人员参与共同走私的犯罪事实,虽依法不构成立功,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案号()赣刑终63号

3.一审未充分考量角色地位及认罪、悔罪表现,二审予以改判。

1)二审考量全案事实、上诉人在案中的行为、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2)上诉人在二审理期间退缴其违法所得,有新的从轻情节,二审对其量刑予以改判。—案号()京刑终92号

4.其他改判理由。

1)二审认为职业水客其对所携带的珍贵动物制品,没有专业的鉴别能力,仅获取少额报酬,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原判虽对其“减一档”量刑,但仍显属过重,可对其再予减轻。—案号()粤刑终号

2)侦查机关采用侦查实验的方法,确定未查获的两车冻品的数量、重量,二审认为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对其客观性本院不予支持。仅以查扣到的现货做为量刑依据,未查获的两车数量作为在量刑幅度内从重的情节予以考虑。—案号()云31刑终36号

3)在涉案玳瑁背甲片无法确定年龄的情况下,认定其全部属于玳瑁亲体的依据不具有充分排他性,不够客观。二审认为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宜认定涉案走私物品属于价值较低的玳瑁幼体背甲片。—案号()粤刑终32号

财产刑改判

对有财产刑改判的13名上诉被告人的改判理由进行归纳,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一审罚金与罪责不相适应,二审予以改判。

主要观点为上诉人为从犯或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走私环节以及获利较少,一审判处罚金过高。

2.一审未考虑上诉单位被告人的减轻、从轻情节,二审予以改判。

主要观点是作为单位的负责人,有减轻、从轻情节,则上诉单位被告人亦具有减轻、从轻情节,一审未认定,二审认定并对罚金予以改判。

涉案物品处置、罪名适用改判

对有涉案物品处置、罪名适用改判以及追缴、没收不当改判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对未经检验检疫的冻品,判决没收并上缴国库不当。

2.判决追缴偷逃应缴税款缺乏法律依据,偷逃税款的追缴问题,属海关行政执法范畴,在刑事判决中判决追缴缺乏法律依据。

3.选择性罪名的问题,一审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二审改判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写在

本期报告对年走私犯罪的判决数据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至此年走私犯罪大数据三期已经全部发布,感谢您的阅读以及宝贵的意见建议。

下期我们将继续用数据说话,对我团队


转载请注明:http://www.daimaoa.com/bdzz/8889.html

冀ICP备20001468号-19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