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对老百姓影响 的一个莫过于“离婚冷静期”。但,除了离婚冷静期外,我认为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规定(见附注1),才是对财产影响 的变化。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怎么理解呢?假设一对夫妻结了婚,公公婆婆都想快点抱孙子,但是这两对小夫妻收入不高,每天都要。妻子如果怀孕的话,可能无法胜任出差工作,不能加班加点。孩子出生后,还要哺乳照顾,完全没有安全感。丈夫说,两个人的工资养两个人还可以,妻子辞职生娃,他要一个人养三个人,养不动!于是,公公婆婆说,你们不用担心。我们出全款万给你们买房,一来你们有地方住了,二来也没有还贷压力,三来孩子以后读书也有学区位。这对小夫妻听了后,觉得也可行。但是,买房的时候,合同只写了丈夫的名字。妻子问为什么不写上她的,中介就连忙解释,哎呀,这是婚后的财产,写谁的名字都一样。不懂法的妻子,想了想,也是哦。反正都是婚后财产,写不写她名字都一样,讲多了还伤感情。买了房子后,这对小夫妻就安心备孕了。怀孕后,公司领导对这位妻子颇有微词,妻子一气之下就辞职了。反正家里有套房子,有底气!(中间的婚姻生活省略1万字)......此时,他们要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见附注2),由于是男方父母出资的,又只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这回可是亏大发了!我们假设女方当时有看过我的书,或者咨询过律师,当场坚持合同要写两人名字,房屋最终登记在两人名下。那么,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见附注2)。只能按照婚姻法的一般性规定,即婚后取得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对小夫妻是年1月1日以后买房的呢?则按以下规则去认定:1.有约定按约定的来。比如,男方父母去公证处做了个人赠与合同,则该套房屋依然是男方个人财产。又比如,男方父母和男方约定出资为借款的,则需要共同偿还,但房屋为共同财产。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大多数中国人的传统,怕谈钱伤感情,在出资买房时,不会进行特别约定。那么,在民法典实施后,将会出现大量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会在不知不觉间变成共同财产。可能有读者会问,民法典会不会影响他们以前买的房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实施以前买的房子,按照以前的法律来认定;民法典实施后买的房子,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认定。当然,目前 人民法院只出了司法解释一,后续还会不会针对这类房子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呢?我们只能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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